青岛市图书馆章程

来源:青岛市图书馆    作者:办公室   阅读: 次    日期:2015/07/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青岛市图书馆

 本单位住所是青岛市延吉路109号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55万元。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青岛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本单位的宗旨是:收集、保存、传授文献资料,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图书馆学研究及艺术交流;文献资料收集、整理、保存、修复;文献资料借阅;文献资料展览、展示编辑、出版;信息、网络系统设计,维护管理;文献数字化处理;文献信息开发与咨询服务;图书馆业务培训;基层图书馆(室)业务指导;电子阅览、阅览服务;影视放映;读者休闲、娱乐;会议接待服务;文化用品经营;附属场地经营;古籍普查、修复、人员培训;本地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管理、援助业务、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的权利:

(一)指导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指导组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本单位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批准或任免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

(五)任免本单位的管理层人员;

(六)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七)监督本单位运行;

(八)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11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政府方代表5名: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代表各 1名,各部门委派产生;

  (二)本单位代表3名:馆长、党总支书记各1名,为当然理事;副馆长1名,本单位推选产生;

  (三)社会方代表3名:图书情报界专家代表1名,社会知名人士代表1名,由市图书馆学会推荐产生;服务对象1名,在读者中推选产生。

  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出和审议本单位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定本单位全馆性规章管理制度;

  (三)审议本单位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四)审定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业务活动计划与改革方案;

  (五)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

  (六)拟定本单位内设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七)提名馆长、副馆长人选;

  (八)提名或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人选;

  (九)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审议管理层年度工作报告,评估法定代表人和管理层的年度工作,组织对本单位的绩效评估工作;

  (十一)促进本单位与政府、社会公众等的沟通;

  (十二)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同意;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应按照原产生方式换届。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 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五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及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接受本单位邀请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一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产生方式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理事会提名,青岛市有关部门或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批准;由青岛市有关部门或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任命。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除了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四)执行理事会决议,督促和检查决议落实情况;

    (五)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二次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议题根据理事会章程确定,理事在职权范围内可提交补充议题,补充议题须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当次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如,业务发展规划、重大业务活动计划、机构设置方案、重大财务事项、章程修改等,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馆长、副馆长、党总支书记组成, 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业务管理及重大改革方案;

    (三)按要求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财务决算,执行上级审定的经费预算,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

    (四)拟定本单位基本管理制度草案;

    (五)拟定本单位内设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草案;

    (六)日常工作人员管理;

    (七)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馆长、副馆长由理事会提名,报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任免。党总支书记根据党章有关规定,由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任免。

    第三十四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二)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等各项管理工作;

    (三)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青岛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三十六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三十七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十八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三十九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一  理事会换届和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披露

四十二 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青岛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图书馆章程;

    (二)图书馆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事项;

    (三)图书馆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四)图书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

    (五)图书馆年度公共服务经费使用情况;

    (六)馆藏及读者服务信息;

    (七)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查同意,向青岛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报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同意后,报青岛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青岛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五十 本章程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五十一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青岛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青岛市图书馆理事会

 本章程自青岛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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